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
也就是说不是归影楼所有也不是归你所有,而是给你拍照片的那个摄影师所有。
由此而来,底片(含数码底片)归作者所有,照片的复制权、展览权、发表权等权利均归作者也就是这个摄影师所有,除非你们另有约定,否则你擅自发表、给朋友用于广告等行为均属侵权。但你把照片店给你的照片送给朋友等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因为其间不涉及著作权的内容,只是物权的转移。
照片这张纸的流转是物权的转移,而照片上承载的内容的复制展览等则是著作权的范畴,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但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不得侵害你的合法权益,比如你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隐私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而将其肖像用于盈利活动的,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这里用于广告宣传则侵犯了你的肖像权。
又如把你的不雅照片公布出来,则可能侵犯你的名誉权或隐私权。
以上是法律的规定,如果有合同则按约定处理。
我觉得从客户的角度来说具有一定的的合理性,原片的存在确实有日后被侵权的潜在风险,但是在客户彻底取走照片与产品前,影楼和摄影师通常不会将原片全部删除的。
我曾经在深圳的大型影楼待过,从影楼和摄影师的角度来说,客户的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原片是制作后期产品的基础,在彻底完成所有合同内容和消费行为前,影楼必须保存好原片,以免出现重做产品与照片丢失的情况。
在婚纱影楼出现产品重做和照片丢失的情况和几率比照片侵权的高多了,我在影楼见过的投诉中几乎没有照片被侵权的情况,反而是照片原片要求被找出来再做产品的事例很多。
如果客人坚持要求不可商量的话,或许影楼会同意,但绝对是最后取完产品才会删。
这提问有意思,应这样看:甲方找乙方拍婚纱照片,付了费用(或定金),乙方只能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拍摄工作(这就是产生了商业行为),并且乙方要全心全意地为甲方服务,乙方才能在竟爭的市场中有立足之地。//为什么?甲方付费购买了乙方的服务(看重乙方的拍摄水平),而不是免费的,所以,甲方有相应的权力:拍得不好需重拍,更有提出下载并`删除原照的权力(无论摄影师拍得多么的好?这是摄影师应尽的义务,没有保留原作的权力,除非甲方同意),否则,保留原照便构成侵权。如将照片用于商业性的场所(广告、橱窗),那可是侵权中的-侵权,违法哟,又何必呢!个认,谢邀。(答/图,罗天乾。图,18?135变焦头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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