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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一夫多妻后来如何了?

  民国初期的婚姻制度是沿用清末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子只能有一个,而妾则可以有好多个。这可能在现代男人看来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然而在古代乃至民国初期,妻与妾的地位是有着天壤之别的。

  一夫多妻制确实曾经存在过,它是由群婚演变而来,这种婚姻形式在母系社会时代就已萌芽。然而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又与继承有着重重的矛盾,妻子的嫡庶之别就显得格外重要,于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便应运而生。

  妻与丈夫是处于对等的地位,而妾的地位比妻低。妾叫丈夫为“君”,而把丈夫的妻子要叫“女君”,这便是婚姻中的“君臣”关系。一夫一妻多妾制规定,妻子死后,妾是不可以转正为妻子的,妻不能出现两个人。

  民国时期的婚姻从制度上来讲,主要经过了两个阶段。一是北洋政府初期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二是国民政府时期的一夫一妻制,但纳妾是被默认的。

  民国初期,北洋政府的婚姻立法并没有什么革新,仍然沿用清代的法律。规定结发之妻乃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不可擅自作主。在妻子不能续香火的情况下,不得已才为丈夫置妾生子。若丈夫四十还没子嗣,则是也要纳妾的。

  此时虽然提倡一夫一妻,但这也是从治家的角度出发的。所有的家训都是强调婚姻不是寄托感情、放纵情欲的场所,而是传续子嗣的需要。话虽如此,但一夫多妻却是当时的主要婚姻形式,凡是家有薄产的男人,首先想到的就是置妾。

  

民国时期的一夫多妻后来如何了?

  民国初期在强调夫妻名份的基础上,也很重视妻尊妾卑的的关系,反对男子因宠妾而冷落妻子。妾如果欺凌妻子,则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北洋政府将清末律法稍作修改,但依然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性。

  对婚姻家庭的规定,许多条款都是自唐以来的延续。律法中的婚姻家庭部分,即使在清朝覆灭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被有效沿用。1926年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进一步重视妇女的解放。

  其中规定反对不平等的一夫多妻制和童养媳制,根据结婚、离婚绝对自由的原则制定新的婚姻法,保护被压迫而逃婚的妇女,不得歧视再婚妇女等等。这一时期虽然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并没有明确禁止纳妾。

  在1931年实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当时社会的婚姻和家庭制度。规定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己订定,男子结婚须满十八岁,女子则须满十六岁。比较亮眼的规定是“有配偶者不得重婚”,这无疑是否定了传统的妻妾制,给了一夫一妻法律保障。

  这部民法虽然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大的突破,但仍有严重的缺陷,它依然肯定和保护封建包办婚姻。如其中的一条“未成年人必须在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后,才可结婚”。这是用代理人的“同意权”取代旧时的“主婚权”。

  对于早婚非常普遍的旧中国来说,实际上是给了包办婚姻合法的地位。其中还有一条规定“婚礼必须有至少两位证婚人到场”,证人通常就是媒人,可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依然存在。对于纳妾,则更是避而不谈。

  为了掩盖依然存在的封建婚姻制度,民法往往含糊其辞以避开民众舆论。在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同时,又宣称纳妾的问题不必通过法律形式来规定,实际上是默许了纳妾现象的存在。司法院曾宣称:取妾不属于合法婚姻,不应以重婚罪对待。

  所以说,在当时的社会形势下,那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一夫一妻制,具有伟大的时代意义,但遗憾的是掌权者没有认真执行相关规定,使得一夫多妻仍然非常盛行,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被真正废除。

  馆主来了,我是無月,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在我国封建社会男人三妻四妾是很正常的,越是有地位、有钱的男人小妾越多。

  男人的妻子只能拥有一个,这都是经过明媒正娶的,妻在家庭中绝对拥有话语权的。而妻和妾所生的子女也是有嫡庶之分的。

  家庭中所有的子女都管妻叫母亲,而对妾的称呼只能叫姨娘,不管是不是亲生的。

  嫡出的子女长大后,跟他们联姻的都是大户人家,而庶出的子女就不同了。那个时代婚姻大多数都没有感情的,女人只不过是夫家传宗接代的工具。

  

民国时期的一夫多妻后来如何了?

  民国时期虽然明文规定一夫一妻制,可统治者自己都有好几个老婆,这条规定自然而然就没人执行。

  而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新中国成立以后,提倡男女平等,制订了一夫一妻制度,废除了一夫多妻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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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2年即提倡一夫一妻,但没有严格执行,1949年后,才严格执行,杜绝一夫多妻。

  “一夫多妻”是指一个男人同时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女人进行结婚。

  虽然古代中国有妻子和小妾的区别,但是中国属于一夫多妻制。中国人给妻室们配以不同的头衔,显示的是一种等级制度。比如古代有“三妻四妾”的说法,所谓“三妻四妾”,就是“一发妻二平妻四偏妾”。发妻持家,平妻在旁辅佐,偏妾则要尽心伺候夫君与三房夫人。

  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主和封建主事实上存在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或纳妾制,而平民相反大多数是一夫一妻制或没有妻子。古代妻对妾生杀予夺,妾就是男主人的性奴,没有财产权,没有人身自由,没有平等地位,可以被买卖交换与赠送。

  中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妾地位低于妻,妾只能算奴婢,妾,作为名词,古来称地位低贱者,《尚书传》说:“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周礼注》也说:“臣妾,男女贫贱之称。”《战国策·秦四》:“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说文解字》曰:“妾,有罪女子。”在古代,“有罪”就可以收为奴隶,因此“妾”的本义就是“女奴”。有时也用来表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春秋》云:“女为人妾。”妾,不娉也。

  一夫多妻的意思是所有的妻子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可以继承分割家产。一夫一妻多妾制,妾的地位是低于妻的,法律地位也要低于妻,被限制了自由,是男主人的性奴。妾的地位待遇好坏全看主人与妻的态度。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受到欧洲文化的影响,有一些中国人开始提出法律上实行“一夫一妻制度”。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一夫多妻依然存在。

  20世纪20年代,民国人士纳妾之风一如清朝,虽然民国法律也装模作样地规定要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对于已经纳妾的人并没有什么惩罚措施,所谓的一夫一妻只不过一纸空文。民国名人如康有为、唐绍仪、严复、马寅初等都纳了妾。北洋军阀中,张作霖纳妾六人,山东军阀张宗昌有十几位姨太太。民间的情况也一如旧例。

  

民国时期的一夫多妻后来如何了?

  针对这一情况,后来民国法律中索性承认了妾的法律地位,比如上海等经济发达的地带,有钱人养妾并不和正妻放在一处,而是另开一处宅院,另以钱财赡养。民国法律规定,另开的宅院,其财产拥有权和子女继承权,都等同于正妻。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并于1931年的5月起开始施行,其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当时,中央政治会议的立法原则是“妾之问题,毋庸规定”,并认为“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认,其地位毋庸以法典及单行特别法规定”。法律也随之配套规定,如果再有纳妾的,将等同于通奸罪。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地废除纳妾制度。但由于民国政府的社会控制力不高,而且纳妾制度历史惯性太大,民间的纳妾现象仍然存在。

  真正将这个婚姻陋习铲除的,是中国领导下的人民政府。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中明确提到反对多妻制。但由于当时我党尚未掌握政权,这个主张只是作为一个原则,没有得到推行。1931年,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婚姻条例》,明确禁止一夫多妻。但是也有人钻空子,有的人说,我只明媒正娶了一个妻子,另外的是妾,不是妻。针对这一情况,1939年陕甘守边区政府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婚姻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彻底封死了法律空子。1946年,人民政府进一步规定,对于纳妾这种行为,既往的不再追究,以后概不允许再纳妾。

  解放后,随着社会秩序的恢复,我党的婚姻政策更加完备,法律的执行力也得到了强大的保障。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更加明确地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新社会新风气,广大妇女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妾的身份的危害,也逐渐建立起追求女权、追求独立的美好信心,在人民政府的宣传教育下,许多妾纷纷依法提出离婚要求,一大批旧式纳妾婚姻被依法解除。

  对于旧社会遗留下的妾,人民政府仍然没有强制离婚,并规定说,《婚姻法》施行前的已经存在的妾,原则上是“不告不理”,并且可以不算作重婚。当时出现过这样一个有趣的事例。有一对姐妹嫁给一个男的,之前一直相安无事。后来《婚姻法》宣讲后,妹妹开始萌发了现代进步的婚姻观念,她主动提出离婚,并带着子妇返回娘家。后来姐姐去世,妹妹便又带着子女,与前夫结婚。当地政府也准许了她的复婚行为。

  民国时期的一夫多妻后来如何了?

  这种一夫多妻是传承皇宫皇帝的做法,不及皇上的百分之一,但却是大户人家的标志与体面。

  大户人家在体面上也是有竞争的,假如李家除了结发妻子,后又纳了两房小妾,在财力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张家必定要多纳一房小妾。

  而更有财大气粗的,纳五六个小老婆的更是不再少数。因为那个时候就那风气。

  民国后来也就解放了,不允许多妻制,据说有些人家也脱离了,有些没有意见矛盾的还是完好存在。

  本人一个朋友他就是这样的家庭,他父亲有一老婆二个妾,但是他们做儿女的统一叫大娘二娘三娘。

  据他说,他们家也是蛮和气的,同父不同娘共8个兄弟姐妹,基本上没有任何争吵,也是其乐无穷的。

  现在老一辈的都己作古了,而他们这一代也步入了老年行业,有的也做爷爷奶奶了。

  人生几十年在世,转瞬即过。好象民国离我们并不远,却也算是一个王朝,也从地平线上消逝了。――可惜的是三妻四妾的传统为什么没有保留下来?害得现在的富豪总在偷偷摸摸地包小三小四,有点不近人情啊!

  唉!大浪掏沙,洗走了多少风流故事?孤漏寡闻,就此作罢!……

  民国时期已经不提倡一夫多妻了,当然北洋政府的时候没人管,到了民国政府时期,对一夫多妻就相当排斥了。不过这个时候采用的多是软办法,而不是硬办法,也就是以舆论、道德等手段来消灭一夫多妻制,但并没有用法律手段来消灭。对待“多妻”,一般情况下是和其中的一个正式结婚,和其他的妻妾离婚。

  1927年蒋介石和宋美龄结婚前,就先后和陈洁如、毛福梅、姚冶诚离婚或者脱离夫妻关系,此后和宋美龄一直是一夫一妻,再没有侍妾。

  蒋宋结婚照(涂色)

  以蒋为榜样,内的中高级文官和军官,以“革命精神”自诩,也不认可一夫多妻制度,要么是一夫一妻终身,要么是学习蒋介石,和其中的一个正式结婚,和其他妻妾离婚或脱离夫妻关系。

  

民国时期的一夫多妻后来如何了?

  但是下级文武官员,以及旧军阀原有的妻妾,如果还要保持一夫多妻的关系,政府也并不勉强。

  比如四川军阀杨森,公开的妻妾一共有12人,子女共有43人,很是蔚为壮观,他到了台湾后,以年近90的高龄,还以招募”秘书”为幌子,将一位年仅17岁的中学生纳为小妾。

  杨森的妻妾

  新中国建立后,《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从法律意义上不再承认一夫多妻。但是对于以往的一夫多妻,主要看女方态度,如果女方同意离婚,就安排离婚,如果女方不反对的话,也并不强行拆散。

  溥仪的所谓“福贵人”李玉琴,在溥仪家族中受尽了压迫,这个时候就坚决和溥仪离婚。

  比如原西北军阀吴化文,抗日战争中当过伪军、抗战胜利后当国军,解放战争(山东战役)中带领军队起义当了解放军,参加了淮海战役、渡江战役,还首先冲入南京、首先冲入、首先在上升起红旗、之后南下解放杭州。

  建国后,吴化文因为当年当伪军时期当的太过投入,犯了不少恶行,被当地群众揪着不放,但因为他在解放战争中的战功,因此被挡了下来。吴化文先后任浙江省政府委员、交通厅长,后升任政协副主席,带着四个老婆在西湖边过着逍遥日子,直至1962年得以善终。

  在港澳地区,一夫多妻制度在法律上还存在了一些时间,直到1970年代,港英政府修改了法律,不再承认一夫多妻制度,但之前的婚姻依然受法律保护,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年纪大的富豪还有所谓大房、二房等等。

  后来变成一夫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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